思考李庄
作者:侯文景 周二, 2010年 01月 26日 17:22
思考李庄
李庄案的发生对整个律师界都是一个震撼。我们抛开案件本身的是非不说(我们不是当事人,也没参与此案过程),本案是律师诉讼权利与公检法机关公权力的激烈碰撞,是二者矛盾长期积累的一次爆发。不管本案结果如何,都将引发社会对律师地位、公权力行使等问题的思考。
一切源于李庄在龚刚模一案中会见当事人及调查取证的行为。法律赋予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相较于其他当事人更多的权利。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法律假设律师是遵守其职业道德的。律师这个职业相较于其他行业的人来说,注定在法律上有更高的可信度和公信力的。律师由此在诉讼中获得了相较于其他人来说更多的自由权利,公权力在此受到了一定制约。律师得以在公权力不可介入的情况下会见当事人。这是法律在假设前提下所规定的应然状态。
事实上,我国执业律师的职业道德一直受到各方面的质疑,究其原因,有律师自身的因素,也有公众对律师这个行业理解不当的因素。中国的法制建设一直是国家主导,从上至下而推行的,必然导致其社会根基不牢固,公民对法律本质的理解不深,法律信仰也得不到维护。法制的快速发展,使社会对法律从业人员数量的要求急剧上升。过于急切的人才培养,必然导致法律从业人员自身的法律信仰树立不能,法律的精神得不到贯彻,进而产生所谓“讼棍”。而公民不能理解律师的职责,将其为当事人开脱罪责、减轻责任的正当执业行为视为协助违法者逃避法律责任的“帮凶”行为。由此,律师获得了不好的社会名声。公权力机关对需要以职业道德做保障的律师执业行为一直持怀疑态度,进而为律师诉讼权利的实现设置更多障碍。
鉴于中国法制社会的逐步完善,法律赋予了律师更多正当权利,诸如刑事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在没有公权力监控的情形下会见当事人等。当然,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是在理想状态下的应然权利,实际上在《律师法》相关条文修改两年后的今天,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公权力机关仍然为律师实现其诉讼权利设置重重障碍。上升到更高层次,就涉及到法律的执行力的问题了。
刑事案件中公权力和辩护律师的对立地位得不到协调,导致双方矛盾的加剧。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权利的行使正当与否很难得到监控,律师的职业道德起到很大作用,同时也可以说律师自身的品质在起主要作用。因此,往往无法找到客观书面的证据证明辩护律师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而能够证明该行为事实的证人大多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其证明力相当弱。而在这个对抗中,公权力又占主导地位,因为很多关键证人的人身自由都掌握在其手中。
不管怎样,李庄案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律师与检察官的对立,律师诉讼权利与公权力的对抗自此摆在了诉讼桌上,客观事实也许再无从考证,李庄案的真相也许永远无法为世人知晓,但是律师权利、律师与检察官的对立终于被正视,相信,律师权利终将得到维护,律师终将获得与检察官同等的诉讼地位。(文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 侯文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