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 07月 3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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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V.S.《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物权法》V.S.《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91113,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为抗议拆迁部门强制拆迁其房屋,站在自家房顶自焚,几天前已经死亡。这并非第一起为抗议强制拆迁而自残的事件,相信也不会是最后一起。拆迁部门将唐福珍的房屋定性为违法建筑,认为其强制拆除行为合法,唐福珍是以暴力抗法。据调查,拆迁部门所谓的违法建筑在1996年即已存在,并持续存在了十多年而无恙。直到20078月,城市规划调整,唐福珍的房屋就在规划红线内,随后的10月份,城管部门就通知,该房屋为违法建筑,需要被拆除。很明显,违法建筑的说法为合法拆除找到了一个很正当的理由。

此前,20086月,一位名叫潘蓉的公民,为阻止拆迁,在自家屋顶手拿《物权法》喊话,期望用法律捍卫自己的财产权。另一方面,开发商却是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为后盾。在过去的实例中,我们很明显可以看出,开发商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占到了上风。

理论上大家都知道,《物权法》是上位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下位法,应该服从于上位法。。《物权法》对土地征收的规定除限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目的之外,最关键之处是明确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才可以征收。拆迁,是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活动,这种征收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国家行为,由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代理人施行。但现实中却并非如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本属于公权力的国家征收权让渡给商业机构,授权给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强制拆迁,让开发商在某种程度上获得了超越民事法律关系的行政权。但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设定非常具体,引入了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政府这三方关系,对城市房屋拆迁进行了详细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在现实中就直接作为拆迁人的行为依据了。相比之下,《物权法》的实操性就不那么强了,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当公民财产权与政府规划对立时的保护,尚停留在原则阶段。

下位法凌驾于上位法之上、地方法规、规章超越基本法作出规定的实例屡见不鲜,在城市拆迁过程中《物权法》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冲突只是其中之一,是时候重新审视我们的地方规定了。(文  侯文景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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