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V.S.《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作者:侯文景 周五, 2009年 12月 04日 14:06
《物权法》V.S.《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此前,2008年6月,一位名叫潘蓉的公民,为阻止拆迁,在自家屋顶手拿《物权法》喊话,期望用法律捍卫自己的财产权。另一方面,开发商却是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为后盾。在过去的实例中,我们很明显可以看出,开发商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占到了上风。
理论上大家都知道,《物权法》是上位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下位法,应该服从于上位法。。《物权法》对土地征收的规定除限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目的之外,最关键之处是明确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才可以征收。拆迁,是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活动,这种征收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国家行为,由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代理人施行。但现实中却并非如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本属于公权力的国家征收权让渡给商业机构,授权给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强制拆迁,让开发商在某种程度上获得了超越民事法律关系的行政权。但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设定非常具体,引入了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政府这三方关系,对城市房屋拆迁进行了详细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在现实中就直接作为拆迁人的行为依据了。相比之下,《物权法》的实操性就不那么强了,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当公民财产权与政府规划对立时的保护,尚停留在原则阶段。
下位法凌驾于上位法之上、地方法规、规章超越基本法作出规定的实例屡见不鲜,在城市拆迁过程中《物权法》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冲突只是其中之一,是时候重新审视我们的地方规定了。(文 侯文景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