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性犯罪事件”的点评
作者:韩世衍 周一, 2009年 11月 16日 13:48
关于“临时性犯罪事件”的点评
今年6月,浙江湖州南浔某派出所两名协警,在宾馆趁一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当女子酒醒后,发现自己被强奸。此时,两名协警仍在房间里,并表示很后悔。后来,他们投案自首,并取得了该女子的谅解。近日,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各判处两被告有期徒刑3年。这一案例被报道出来后,网友们普遍表达了对判决的质疑,并将“临时性”一词大加调侃。有个网友调侃到“我临时性地上了一会儿网,留了一点点言,临时性地选择退出。这世界什么都缺,就是从来不缺借口。”
法院在判定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时,是会根据其犯罪行为是为预谋或临时起意来做一个考虑。临时起意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较预谋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小。但并非其犯罪行为是为临时起意就一定能得到从轻判决,该案中法院的判决中应该是根据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等情况来综合考虑的。法律术语应遵循其严谨性,法官在判决书当中使用“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这一并非严谨的法律术语是非常不恰当的。
此案当中还有一个很大的争议点,就是两名被告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轮奸。我国刑法规定,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根据犯罪事实,两名被告的犯罪行为很可能符合了轮奸的加重情节。(文 韩世衍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