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商贩合法化,福耶?祸耶?
作者:侯文景 周五, 2009年 07月 31日 09:39
流动商贩合法化,福耶?祸耶?
2009年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最受人关注的即第九条第三款:“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该款打破了之前对于个体工商户一定要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限制,使一直处于非法经营状态的流动商贩有了获取自身合法地位的途径。
但是,社会舆论的质疑也道出了人们对于条例的担忧。流动商贩合法化也许是件好事,此后进行工商登记的流动商贩成了合法经营者,其“依法取得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然而,流动商贩要取得合法地位,所需要付出的代价也是巨大的。其面临的第一道槛就是工商登记。工商登记的繁琐程序、复杂手续,即使有诸多相关知识的人也未必能处理好,遑论那些大部分都是老弱病残、认字不多的流动商贩了。更有甚者,不知道条例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会计账簿”的规定是否对流动商贩亦有约束力。
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按规定是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理所当然要按规矩纳税。加之,工商登记费、办理年度验照手续时的费用、明里暗里被迫交纳的摊派性收费,流动商贩想要合法化,付出的代价也许比之前非法经营要付出的代价还大。
当然,条例的出台,立法者的本意应该是好的,流动商贩也将因此获得合法身份,告别生存权与市容市貌孰重孰轻的比较话题。立法者能够在大的层面替流动商贩着想,相关部门是否应该在执行层面更实际地为他们着想?人民公仆们要记得,流动商贩进行工商登记是为其提供合理合法的生存环境,而不是为了增加税收,更不是为了提供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个人创收的途径。也许对于需用赚取的生存费用交纳税费的流动商贩,有关部门可以减免乃至取消相关税费? (文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 侯文景 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