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 07月 3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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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成都公交车自燃事件看政府公共职能

从成都公交车自燃事件看政府公共职能

65日上午8点半左右,四川成都9路公交车在川陕立交下桥处发生燃烧,造成27人遇难74人受伤,其中两名重伤者7日去世。

这一震惊全国的事件引发了公众的激烈讨论。成都公交车自燃已经不是第一起公交车内事故了,此前已出现过多起由于乘客有意或者无意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上车导致的公交车燃烧、爆炸事故,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造成如此惨烈后果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两点:一是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上车;二是公交车严重超载。不管是公共交通工具内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还是机动车载客量不得超过核定人数,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事实上,对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别是公交车,相关的监管措施显得薄弱;对于公交车超载问题,公共监管更是视而不见。由此,凸显出我们政府部门实现其公共监管职能的不力之处。

政府公共职能之一就是为公民提供方便的公共设施,并对其安全运转进行监管。对公交车的建设及监管恰恰是政府公共职能中最难履行、履行力度最弱的环节之一。公交车严重超载、对乘客携带物品的监管不力,成为城市公交最突出的问题。也正因如此,公交事故频频发生,并且一次比一次惨烈,这不能不引起我们政府部门的警觉。城市公交安全问题已成为我们迫在眉睫的问题之一。 (文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  侯文景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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