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 07月 3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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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评析

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评析

20091222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于从201011起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本办法最引人关注的地方就在于:

1. 养老保险从201011起可跨省转移,而不得再办理退保。

2.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11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3.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4.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由于仓促出台或者其他原因,本办法的新规定总的来说,对参保人员尤其是户籍在落后地区而在发达地区工作的人员或者农村户口在城镇打工的人员弊大于利:

1.不能退保,意味着以下几个问题:(1)如果活不到领取养老保险的年龄,此前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就算为社会做贡献了;(2)农村户口的人员没打满十五年工就回家种田的,此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基本上也算是贡献了,因为尽管本办法明文规定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接,但事实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2009年才开始在部分地区试行,其全国范围的普及还不知在何时。

2.需在投保满十年之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基本养老待遇,而沿海等吸引外出务工人员的经济发达地区所需缴纳的保险金和内地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不发达地区的基本养老待遇明显不在一个层次。也就是说,如果不能在一个地区工作满十年,很有可能缴纳了高额的保险金却只能享受低水平的养老待遇。

3. 参保人员转省就业时,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那么,被转移的12%在再次转省就业时,是全部转移还是只转移其中的12%?对此办法没有明确,如果只能转移12%12%,相信多转几个省,那部分保险金也所剩无几了。

本办法实施前夕,曾引起退保潮,大量在异地工作的人员特别是户籍在农村的人员认为本办法不能退保的规定将对其利益造成损害。而本办法实施后,由于规定的不合理和不明确,必将会导致异地工作人员对参加养老保险的抵触。

(文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  侯文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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