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对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分析
作者:刘建荣
财政部关于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对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分析
一、财企[2009]242号是对职工福利费会计处理的进一步明确。
财企[2009]242号首先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的定义,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准则)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下列准则第二条中的(二)和(六):(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即财企[2009]242号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定义与准则的规定仍然是保持一致的,完全可以将财企[2009]242号看作是对准则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二、财企[2009]242号对企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该规定明确,无论我们的会计如何核算,只要属于个人从企业取得的上述所得都应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根据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企业以往认为的各类补贴,如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以及住房补贴等不需要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企业应当着手进行纠正,财企[2009]242号明确了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相信这一块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极可能成为税务部门今后关注、稽查的重点。
三、财企[2009]242号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对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的扣除项目而言,工资薪金和福利费仍然包括在内,并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只是将此前存在不同会计处理的交通、通讯、住房补贴等纳入了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企业今后不得再将该部分费用列入福利费支出,从这个意义上说,工资薪金组成部分的增加,准予扣除的相应福利费的最高额度理论上也将有所增加。因此,财企[2009]242号对企业而言,似乎并无弊处。但在此仍需要提醒企业注意另一个问题,即根据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企业在福利费处理操作中,必须遵循后述原则和具体要求,(一)必须制度健全。企业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二)必须标准合理。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三)必须管理科学。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四)必须核算规范。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简单列支、不遵守规定列支必将存在否定之评价和风险。(文/刘建荣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