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 07月 3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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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还是“严”?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的压力和挑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各级法院要积极应对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稳妥执行各类案件,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意见的核心思想是“要慎用强制措施,多做执行和解工作”,以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要积极组织当事人协商,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对于已经控制的被执行企业资产,要选择适当的处置时机和处置方式,最大程度地实现执行财产的价值。

       针对中国民事诉讼执行体制的诟病,妇孺皆知。生效的判决无法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司法白条屡见不鲜,当事人怨声载道。

       从坚持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出发,对目前一阶段执行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做一些调整,这是明智之举,我们应该首选肯定意见的积极意义。

       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慎用强制措施是否会给“老赖”们一个可乘之机呢?“老赖”是否还会继续赖下去?口袋里揣着胜诉的判决书,手中拿不到一分钱的当事人,该做何感想?

       任何法律制度都会与社会普遍的公正观念和道德准绳进行关联和比对,从而完成社会大众对该制度进行利弊的分析。一方面,我国现有的执行机制本身存在着体制缺位,无法保证生效判决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意见出台后被执行人会拿着意见和执行人员“讨价还价”,客观上执行人员一时间难以拿出适当的处置手段。两种情况的叠加,将会让我们这几年在执行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大打折扣,甚至出现倒退。

    司法,应当衡平和公允。因势利导的权宜之计,恐怕伤及了更深的价值,反而适得其反。司法这个中立的裁判者,还应当谨言慎行,且莫跟风。唯有从司法本身的大局出发,才能有为,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司法。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网 点评: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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