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 07月 3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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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2006815,原告苍梧县某供销社与被告陈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原告将该社位于龙圩镇恩义村下昃变电站路侧两幢房屋,面积约300 平方米租给被告陈某某使用,使用期限70年,租金25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把租金25000元一次性付给了原告。被告取得承租权后,对房屋进行了更换,修造,并开始经营。200834原告向苍梧法院起诉,认为其法定代表人当年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与被告恶意串通签订了这份房屋租赁协议,协议内容违法,权利义务显失公平,损害了集体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这份房屋租赁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房屋租赁协议,内容经双方协商,意思表示真实;但协议租赁期限为70年,与法律不符,属部分有效的租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因此,应支持合同有效部分的条款。原告认为当时法定代表人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与被告恶意串通签订了这份房屋租赁协议,因没有提供依据证明,不予采纳。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租赁协议全部无效,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遂判决:原告苍梧县某供销社与被告陈某某于2006815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限变更为20年。

律师提醒:由于租赁时间过长,合同双方当事人受合同约束的状况长期不能改变,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在实践中,当事人如希望继续租赁关系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约定更新合同,即双方再续签一个租赁合同,有效期仍可以是20年;二是法定更新,即在租赁合同期满后,如出租人没有异议,承租人可继续使用租赁物,原租赁合同视为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但不定期租赁不利于权利的保护,因为双方都有随时解除租赁关系的权利,所以续租最好也要签订续租协议。(案件来源:梧州日报网 编写:韩世衍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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