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 07月 3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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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何罪?

“碰瓷”何罪?

“碰瓷”是一些犯罪嫌疑人经常采用的敲诈勒索方式,其作案手法通常是:驾车在道路上寻找外地车辆,选准目标后,犯罪嫌疑人先加速超越占据同向车道,超车后降慢车速,当后车正常变更车道超车时,犯罪嫌疑人突然加速拐向正在超车的车辆,造成后车超车擦碰前车的假象。

大部分被查处的“碰瓷”案件犯罪嫌疑人都被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因为其故意用车撞击正在行驶中的车辆,借机敲诈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当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地点在比较繁华的地段,容易造成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时,就会发生适用法条的竞合,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由此可见,以车辆“碰瓷”的方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诈骗保险金或敲诈事故责任方财产,应当考虑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主要因素就在于其犯罪对象及作案地点等。针对大客车还是小汽车,在闹市区还是偏僻的公路上,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有显著不同。(文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 侯文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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