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未办理登记 出卖人有协助办理义务
买房未办理登记 出卖人有协助办理义务
作者:韩世衍
买房未办理登记 出卖人有协助办理义务
2007年,常亮经朋友介绍从宋平手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产已经转手3次,自己是第4位房主,房产证上登记的“房主”已不知去向,能够找到的两位前任房主间的转让、买卖也没有规范的手续。
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常亮诉至法院,要求前三位房主协助自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查明,涉诉房屋系光的私有财产,1990年以公证的形式无偿赠与秦霞,将相关凭证原件交付秦霞;秦霞又将房屋转让给宋平,将相关凭证原件交付宋平。2007年,宋平将房屋卖给常亮。
以上转让手续均未办理过户。
法院认为,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取得、转让,须依房管部门登记为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物权不发生转移,但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12月,判决该房屋之前的3位房主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协助常亮办理过户手续。
【点评】
房屋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转让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我国不动产产权以登记为准,即不动产产权必须登记才能生效。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所以只有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权属转移的法律后果,否则,即使占有房屋等不动产,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该案的特殊性在于常亮与宋平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该房屋就已经存在了两次转让,并且这两次转让均未进行权属登记,前两位房屋占有人均不是合法的房屋所有人。常亮与宋平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常亮和另外两位前手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是法律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利,买受人有权要求几位前手共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案件来源:腾讯网 编写:韩世衍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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