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 07月 3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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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提示续签劳动合同 法院判赔两倍工资差额

单位未提示续签劳动合同 法院判赔两倍工资差额

    韩某在宁夏大厦工程部任水暖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43200842。在劳动合同到期后,韩某仍在宁夏大厦工作,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12 22日,韩某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韩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宁夏大厦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20089月份的工资。

    2009年6月8,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宁夏大厦向韩某支付20089月的工资1104.51元,以及2008532008122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67.43元。宁夏大厦不服该裁决书,认为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主要原因系韩某拒绝,故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差额9067.43元,但同意支付20089月的工资1104.51元。

    被告韩某辩称:其与宁夏大厦建立及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属实,此间其确在宁夏大厦工程部任水暖工。但是,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到期后,宁夏大厦从未找他续签过劳动合同。现在韩某认可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宁夏大厦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焦点系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应由谁负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宁夏大厦申请证人刘某、宋某出庭作证。刘某、宋某证明说在200867月间曾经接到过宁夏大厦人事部的电话,通知韩某所在的工程部去签合同,宋某将此通知转达给了韩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00842,宁夏大厦与韩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韩某仍在宁夏大厦工作,双方应当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证人宋某虽证实宁夏大厦曾通知韩某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但对于韩某不予续签的情况,法院认为宁夏大厦仍应负有提示韩某续签的义务。可直到20081222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宁夏大厦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义务。所以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宁夏大厦承担,其应依法支付韩某二倍工资差额。宁夏大厦不同意支付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北京宁夏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向韩某支付20089月份工资及20085月至12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10171.94元。

    用人单位对于合同到期的员工如继续留用,应该与员工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应该尽到提示的义务,提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实践当中,不应只进行口头提醒,应当进行书面通知,并让接到通知的员工在通知上签名,以证实通知到本人。如只进行口头通知会造成用人单位在日后纠纷中的处于不利地位。如间隔一段时间,对于接到通知的员工仍未与用人单位续签合同的,为保稳妥应再次发出通知提醒,以完全尽到积极提示的义务。

(案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写: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  韩世衍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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