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 07月 3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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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劳动争议案处理结果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从一起劳动争议案处理结果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案件回放:20041011,原告女士到被告某公司任会计工作,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女士职务为财务主管,工资为4000元。200811女士请病假,但病假期满后三天没有回被告公司上班,于是被告公司以赵女士违反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中“连续3日旷工者,予以除名”的规定,作出了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名决定书并送达给女士,女士不服公司决定,遂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公司支付200810月、11月的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45000元;并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向原告作出的除名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0810月、11月工资,应予支付,法院予以支持。并认为原告虽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请假义务,但其在病假结束后仍未到岗上班,亦未继续请假,应属旷工行为,被告依据本企业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送达原告,未违反被告人事管理制度中连续3日旷工者,予以除名的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之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作出的除名决定书,属企业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行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撤销该决定书之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仅作出了支持原告女士工资及其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而驳回了女士其他请求的判决。

律师点评:从本案庭审及审判结果,可以发现,被告公司的人事规章制度在案件中起了关键作用。被告公司根据该人事规章制度的规定作出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被法院认定为系合法行为,在现行法律环境下,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奖惩条例》也已经被废止,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实施依法管理的重要性及其意义更加突出。但需要提醒广大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并非您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均当然地具有法律上的可采性,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必须同时符合实体和程序两大要件,实体方面要求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且不得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相冲突;程序方面要求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可参见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同时要求规章制度的制定应经过民主程序,这就要求用人单位有必要先建立民主管理的平台,如工会、职代会等;另外,通过后的规章制度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公示方式方法很多,如进行培训、进行签阅、电邮等,最佳的公示方式笔者认为属直接签阅。最后特别要提醒广大用人单位注意的是,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一定要留下记录可查,以免事倍功半乃至无功。(文  刘建荣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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