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申请的背后
支付令申请的背后
作者:王强文
支付令申请的背后
我国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根据此法律规定,债权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按理,只要权利义务明确及能送达对方当事人即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是,现实却未必如此,全国法院基本上都对支付令申请统一步调,只受理标的额不大,债权债务明确,几乎没争议的权利义务纠纷。理由是,支付令现实运用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且纠正存在法律真空。对此,很多人会表示不解,认为法院是有法不依。其实,细分析也不无其道理。
支付令作为是一种快速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简易方法,但其也很容易就成为废纸一张,因为法律规定只要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有效异议,督促程序终止,支付令即失效,最终还得重新进行诉讼,且申请人还得缴纳数额不菲的诉讼费用,所以极少被当事人选择。而一旦选择了却又可能不被法院受理,特别是数额较大的申请,都被认为是“猫腻” 债务。因为支付令无需经过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所以不少黑心老板为“走佬”做准备,寻思掏空企业财产,即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侵害第三人的财产权益。今年上半年我国某一基层法院就连续发生了6起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而现有法律却对其束手无策。
首先,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三款只规定作为被申请人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在这里,如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是通过伪造变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等手段,达到借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来“合法”转移作为支付令被申请人的“债务人”的财产,同时,如果有一个案外的第三人对上述债务人又有财产权利主张的话,那么,这个第三人的权益就有可能很难得到保障。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作为案外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对支付令提出异议,而此时虚假的“债务人”与“债权人”是一种互相配合、虚构事实的状况,“债务人”根本不会对“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提出异议,那么,即使案外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也会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致使支付令顺利地进到执行程序,从而严重威胁到案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其次,民诉法对于生效的错误支付令的处理没有作出规定,因此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虽然
因此,法院审慎受理支付令申请实属无奈之举,这也是现有法律规定下致使支付令申请面临的现实尴尬。(文 王强文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 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
| < 上页 | 下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