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 07月 3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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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申请的背后

支付令申请的背后

我国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根据此法律规定,债权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按理,只要权利义务明确及能送达对方当事人即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是,现实却未必如此,全国法院基本上都对支付令申请统一步调,只受理标的额不大,债权债务明确,几乎没争议的权利义务纠纷。理由是,支付令现实运用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且纠正存在法律真空。对此,很多人会表示不解,认为法院是有法不依。其实,细分析也不无其道理。

支付令作为是一种快速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简易方法,但其也很容易就成为废纸一张,因为法律规定只要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有效异议,督促程序终止,支付令即失效,最终还得重新进行诉讼,且申请人还得缴纳数额不菲的诉讼费用,所以极少被当事人选择。而一旦选择了却又可能不被法院受理,特别是数额较大的申请,都被认为是“猫腻” 债务。因为支付令无需经过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所以不少黑心老板为“走佬”做准备,寻思掏空企业财产,即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侵害第三人的财产权益。今年上半年我国某一基层法院就连续发生了6起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而现有法律却对其束手无策。

首先,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三款只规定作为被申请人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在这里,如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是通过伪造变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等手段,达到借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来合法转移作为支付令被申请人的债务人的财产,同时,如果有一个案外的第三人对上述债务人又有财产权利主张的话,那么,这个第三人的权益就有可能很难得到保障。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作为案外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对支付令提出异议,而此时虚假的债务人债权人是一种互相配合、虚构事实的状况,债务人根本不会对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提出异议,那么,即使案外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也会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致使支付令顺利地进到执行程序,从而严重威胁到案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其次,民诉法对于生效的错误支付令的处理没有作出规定,因此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虽然2001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号)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裁定撤销原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但该司法解释对于院长发现的渠道、当事人以及案外人申请再审等问题,都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或解释,因此,在事实上,案外人要想启动对支付令的再审、审查程序,那几乎是不可能的。更为重要的是,正如上文指出的,在支付令的申请过程中,法律对于提出异议的权利主体本就没有规定作为案外人的利害关系人,即使利害关系人对作为申请人的债务人有财产权利主张,也无法阻止债务人通过法院的执行行为合法地进行财产转移,因此,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利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这也加剧了社会诚信危机,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因此,法院审慎受理支付令申请实属无奈之举,这也是现有法律规定下致使支付令申请面临的现实尴尬。(文  王强文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   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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