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具连续性维权未超诉讼时效
【要点】被告所砌围墙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由于被告侵害行为具有连续性,原告24年后请求维权,法院仍予以支持。
【案情】
原告唐碑养、叶进秋与被告路继光系同一渔业社居民。1970年,原、被告及渔业社的其他居民共同投资开办小长安木器厂。1984年该厂把该厂的工人宿舍划分归各户所有,其中唐碑养分得两间,叶进秋、路继光各分得一间,三家分得的房屋连成一排,叶进秋分得的房屋位于两家之间,唐碑养、叶进秋分得房屋均没有后门。路继光还在三家的房屋后面分得一块菜地。同年,路继光在分得的菜地北面建了一座房屋,并在菜地的西面建了一堵高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排除妨碍。被告于1984年在原告唐碑养房屋后面所建围墙的南端已伸进了唐碑养房屋屋檐滴水下面
【分析】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诉讼时效分类:
1、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2、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产品质量法》已对该项进行变更);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3、最长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何时开始呢?民法通则总的规定是.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但根据不同的请求权,起算点也是不同的,细分如下: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时效的起算点;
2、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条件成就之日作为时效的起算点;
3、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期限到达之日作为时效的起算点;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以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作为时效起算点;
5、对连续性侵权,发生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以侵权行为结束时间作为时效的起处点;
6、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伤害明显的,以损害发生之日作为时效的起算点;伤害不明显,事后经过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该侵害所导致的,以伤势确诊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就属于第5项,因为被告所建的部分围墙一直妨碍原告对房屋的管理使用,尤其是妨碍了原告对旧房的改造,其侵权行为是不间断的,具有连续性,原告要求排除妨害的请求应当获得支持。那我们延伸开来,如果原告还要求损害赔偿,是否能获得支持呢?权利人自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没有主动主张权利,这使得权利人本身应对可能发生之损失承担风险,损失后果自负,不能追偿;但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序良俗,抑制违法行为,其对侵权人要求停止侵害的请求法律应给予支持,但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案件来源:广西法院网 编写:韩世衍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