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的身份认定依据
隐名股东的身份认定依据
作者:邹育兵
【要点】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未记载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档案的投资者。公司法及现行司法解释中对隐名股东的认定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当股东和投资者之间发生股权确认纠纷时,人民法院通常将通过审查争议的当事人各方是否签署过有关股权实际持有者及比例的书面文件、当事人是否向公司实际出资、是否参与公司经营或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事实,来确定隐名股东的身份。
【案情】
1999年6月,达成公司在陕西省西安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经营过程中,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达成公司
锐达公司、王荧不服,提起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锐达公司请求撤销原审关于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确认达成公司其余65%股份应归锐达公司持有。王荧则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确认王志峰系达成公司股东的判决。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达成公司
【评析】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从该规定中可以理解,工商登记并非确定公司股东资格的唯一依据,对于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隐名股东(或隐名投资者)现象而引发的股权确认纠纷,人民法院基本以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基本思路,以通过审查实质特征来认定隐名股东的资格。具体而言,在此类诉讼案中,人民法院将重点审查公司股东(投资者)之间是否曾经共同签署过有关股权确认的文件,如股东会决议、持股协议等,以及公司是否向隐名股东签发过股权确认性质的证明。而隐名股东向公司实际缴付出资、曾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等也是认定股东资格的重要证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若隐名股东是外国人身份,上述原则则未必适用。不少外商因受投资金额、审批手续所限,会找熟悉的国内公民代为申领企业营业执照,若外商与持牌人一旦产生争议,因该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外资投资法律规定,因而所引发的问题将甚为复杂。最高人民法院于二00五年十二月印发的《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到“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及其股权份额应当根据有关审查批准机关批准证书记载的股东名称及股权份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记载的股东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在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地位和股权份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记载的股东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其与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之间的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向其支付约定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此,外商在选择通过“持牌人”在国内投资设厂时,应对其中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
(案件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评析: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 邹育兵 合伙人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