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司批评下属遭报复致死认定为工伤
上司批评下属遭报复致死认定为工伤
作者:王强文
【要点】只要劳动者受到的伤害与工作的内容相关联,对于工作时间的界定则要根据不同工作性质来判断,只要伤害情形不属于工伤排除范围,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李雍是在打卡下班后被害,但其被害地点在厂区内,被害原因是基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案情】
主管批评下属后遭其杀害
四川省巴中县人李雍原是东莞长安华高电业制品厂聘请的总务主管。2006年4月13日18时许,李雍到该公司保安员训练场所给全体保安员开会。保安员张忠伟因出言顶撞而遭到李雍的批评。
第二天中午12时许,李雍在公司食堂就餐时,被张忠伟用铁水管猛击头部,李雍当场倒地。张忠伟紧接着又朝李雍的枕部等处猛击,后被工友制止。李雍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6年9月12日,张忠伟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工伤认定一波三折
李雍的母亲吴文莲向东莞市社保局申请工伤性质认定,该局2006年5月23日作出非工伤认定。吴文莲不服,于5月29日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东莞市社保局自行撤销非工伤认定,并于2006年7月3日作出因工受伤的结论。
李雍所在单位华高电业制品厂不服该工伤认定结论,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复议。该厅查明,华高电制厂正常上班时间是8:00~12:00和13:30~17:30。李雍的考勤记录显示,12:02分李雍已离开工作岗位,遭受到暴力伤害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场所内,因此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东莞社保局作出的因工伤亡决定,限令东莞社保局重新作出认定。
吴文莲不服,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3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省劳动厅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限省劳动厅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
省劳动厅不服,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华高电业制品厂也不服越秀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广州中院再审推翻二审判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雍于12:02刷卡下班,之后是其正常休息时间。该院于2007年8月20日作出判决,撤销原判,维持省劳动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吴文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09年12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再审行政判决书。再审认为,只要劳动者受到的伤害与工作的内容相关联,对于工作时间的界定则要根据不同工作性质来判断,只要伤害情形不属于工伤排除范围,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李雍是在打卡下班后被害,但其被害地点在厂区内,被害原因是基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广州市中院再审判决,撤销此前该院的二审判决,维持越秀区法院关于认定李雍遇害为工伤的行政判决。
【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雍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受到伤害,据广州中院再审判决可知,对于工作时间的界定则要根据不同工作性质来判断,而且认为只要伤害情形不属于工伤排除范围,就应当认定为工伤。从笔者看来这并非无据可循,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而法律又不可能一一罗列属于工伤的具体情形,依据相关法律适用原理,在不能适用法律规则时可适用法律原则判案。从李雍履行工作到第二天的下班时间遭受伤害,时间上具有连贯性,保安员张忠伟的作案动机也十分明确,就为工作中批评自己而报复,根据公平原则,完全可以理解为是工作时间内延续发生的伤害。故法院认为,只要伤害情形不属于工伤排除范围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
在现实中,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如因工受伤仍不能给予正面评价的话,劳动者永远不可能放心地为企业服务、为企业创造更高的效益,法院最终如是判定可谓是工伤认定发展的一大跨越,这样既促进了劳资关系的和谐,也极大地调动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案件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评析: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 王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