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曜日, 9月 07,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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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情况下的占有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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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情况下的占有权之争

案情

甲从乙处购买一套价值50万的商品房,付了45万之后,余款待办理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再付,乙将房屋钥匙交给了甲。后乙又将该房屋以同样价格卖给丙,并同样收了丙45万,也将该房屋钥匙交给了丙。乙在未给甲或丙过户的情况下,卷款而逃。丙先入住了房屋。甲知悉后,以其为先签订合同为由要求丙搬出房屋,丙拒绝。某日,甲趁丙不在,进屋将丙的物品搬出屋外,然后将自己的物品搬入房中。甲丙双方遂起纠纷,丙要求甲立刻退出房屋。

律师提醒:案中甲、丙先后分别与乙达成的购房协议均是有效的,两人均有权要求乙履行协议,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但乙一房二卖,又逃之夭夭,甲丙双方谁都不能办理变更手续,最终得到房屋产权。乙又向甲、丙均交付了房屋钥匙,因此,两人又均有权入住该房屋。是先签合同者有权占有,还是先入住者有权占有?

根据法律规定,一房数卖的情况下,合同签订时间的占先不能成为其物权取得标准。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以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为准。然而,占有权的获得却是以合法的优先占有为依据的。本案中,丙虽然后于甲购买该房屋,但其是先入住该房屋的,其对房屋的占有是基于其和乙之间的购房协议,其占有是合法的,其占有该房屋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丙有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要求甲退出房屋,对于甲妨害其入住该房屋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排除妨害。(案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采编:韩世衍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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